二、《条例》的亮点和突出特点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发展党内民主是监督条例的主线。党内民主的扩大,是《条例》的深层次突破的亮点。这表明,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
亮点二:十项制度是强有力的监督保证。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是前所未有的。十项监督制度互相联系和贯通,筑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改变了过去习惯的线式监督。真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督。
亮点三:一把手是监督的重点。《条例》明确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对执政党领导干部的监督上,重点是对掌握权力的领导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党内一把手的监督。
亮点四:监督和职责划分更为明确。《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还要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的建议。这是第一次以条例法规的形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
(二)、《条例》的突出特点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总结我党治党治国历史经验得出的一个科学结论。《条例》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针对党内监督制度还不规范、不系统,实践中缺乏制度约束和执行制度不力等情况,《条例》专门设置了“监督制度”一章,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监督制度的内容,规定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项制度。《条例》共47条,监督制度部分共有28条,约占百分之六十。
《条例》所规定的十项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而设立的。十项制度基本涵盖了党内监督活动的主要方面。既有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如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又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如巡视制度;既有党委内部监督制度,如询问或质询制度,又有舆论监督制度。彼此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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