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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广东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校学生[2015]6号,2015年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工作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参照各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和湛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财务处领导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全体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非贫困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可按年级、专业或专业年级设置,具体由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非贫困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占所认定集体学生总数的12%左右。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认定集体学生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6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将《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发至每位在校学生(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邮寄)。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本学院评议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东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学校提供的认定标准,并结合被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及汇总。若师生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广东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认定档案,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及取消3种情况,变更程序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应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校学生[2007]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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